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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2015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二)

发布日期: 2015-07-30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问:

我是城镇退役士兵,想从事个体经营,听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是否需要到国税部门进行审批?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第2点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因此,您不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审批程序取消了,但备案手续还需要办理。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问: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突然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申报出口退税所需的发票一时无法找回,错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请问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问:

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请问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问:

本月我公司在申报时出现了一张《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请问这张表需要申报吗?

答:

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前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前所得: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因此,如您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即需填报该张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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