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信息

【12366】2015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一)

发布日期: 2015-07-27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问: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稽查局今年5月份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去年1月份有一笔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额,税务局要求该笔销售额计入到今年5月的销售额中,但如果这样计算我公司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了,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了,请问是否可以将该笔销售额计算到去年1月份?

答: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您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前往主管国税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如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资料,您公司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

听说自今年六月开始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一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但这个月申报的时候并没有看到,请问是不是我公司不需填写这张申报表?

答:

需要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但同时第二条也规定了,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您公司是否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需看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同时需注意的是,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六月份申报时没有出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代表您公司就不需要填写了,还是需视情况而定。


问:

我公司2015年1月发生一笔对境外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可以享受免税,但现在主管国税告知我们没有书面合同就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十)款第1点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如要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问:

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从A企业购进了10台设备,现在要分批出口,准备先出口4台,但A企业将10台设备的金额均开在了一张发票上,如果我公司现在按照4台设备报关出口是否会影响到出口退税?

答:

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您公司购进货物需要分批报关是可以的,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