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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集锦(三)

发布日期: 2015-07-20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问: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

企业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年度终了如超过规定标准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规定,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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