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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亏损企业对外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6-02-22     信息来源: 中国税务杂志社

案例概况

北京如意公司2015年度经会计中介审计的会计报表利润为亏损3万元,2015年度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200万元,该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税款扣除?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盈利企业对外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北京如意公司2015年度经会计中介审计的会计报表利润为亏损3万元,2015年度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20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因捐赠形成的亏损也不能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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