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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小型微利企业清算所得未超过30万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6-02-01     信息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问: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公司因股东产生矛盾,公司于2015年10月注销。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注销清算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注销登记涉及两道环节企业所得税,一是注销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注销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对注销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对清算所得是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对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清算所得到应纳所得额中间存在四个减项,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四项。除不征税收入和弥补亏损并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外,免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范畴。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清算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税率,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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