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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营改增”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 2015-11-1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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