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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私营企业成立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 2015-09-2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公司是私营企业,有成立党组织,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本年按照规定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但年末未实际支付使用完毕,结余部分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有实际支付的在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只计提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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