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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纳税提示 | 研发新产品 加计扣除有要求

发布日期: 2015-08-24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案例

某“环球医药公司研发中心”研发部在开发新技术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技术一直没有突破。医药大学的王教授是国内该领域的权威,该公司聘请他做这个项目的技术顾问。公司CEO明确指示,只要能把王教授请来,公司愿意多支付一些报酬。

公司会计在归集研发费时,把外聘大学教授的报酬计入其中,并且进行了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聘教授的报酬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处理,要求公司做纳税调整,并对公司进行了税法宣传,即可以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提示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 纳税人应该严格按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执行,不可以擅自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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