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超实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集锦(二)

发布日期: 2015-07-16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问: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具体如何计算?

答: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问: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问: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时,预缴时累计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将第2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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