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超实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集锦(一)

发布日期: 2015-07-09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问:

小微企业在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

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7 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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