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最新政策】好消息!10月1日起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将降低

发布日期: 2015-09-10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

附:

人社部、财政部: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附: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相关问题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自《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下决心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费清费,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两部颁发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通知》对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2015年10月1日实施。这项工作将会加快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步伐,推动生育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记者: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在什么范围内开展?

负责人: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针对这种情况,《通知》要求降费率工作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合理区间的统筹地区进行。在《通知》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记者:这次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风险?费率能降低多少个点?

负责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并要求地方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同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结余额继续下行,就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如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等方式,力求基金平衡。这次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

记者: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之后,如何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通知》要求地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也就是说,统筹地区要依据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当地出生人口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如果不够支付9个月的生育待遇,就不用调整费率。因此,这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

记者: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负责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记者: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负责人: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这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

记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工作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尽快开展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摸底、测算及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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